此段落內的文章

條款與細則

1.義務和聲明。

  • 本人明白,作為 Partner.Co 的品牌合夥人 (定義見下文):
  • 本人必須達到本人所居住的管轄區的法定年齡。
  • 本有權利根據這些條款與細則提供銷售Partner.Co的產品和服務。
  • 本人有權建立一個 Partner.Co 的銷售組織。
  • 本人將培訓和激勵本人的下線營銷組織中的品牌合夥人。
  • 本人將遵守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條例、規則和法規,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條例、規則和法規的要求,進行所需的報稅步驟和負責繳付應付的稅務。 
  • 本人將以誠實和正直的態度履行本人作為品牌合夥人的義務。
  • 本人將僅使用Partner.Co提供的銷售協議和訂單表格來銷售商品和服務,並遵守Partner.Co為完成和處理此類協議和訂單而制定的所有政策和程序。
  • 本人同意在購買Partner.Co的產品時,必須根據正常價格徵收適用的稅款。

 

2.介紹Partner.Co的產品和服務。本人同意按照Partner.Co的官方資料來介紹Partner.Co的獎勵計劃和Partner.Co的產品和服務。

 

3. 自僱獨立承包商身份。本人同意,作為Partner.Co品牌合夥人,本人是一個自僱的獨立承包商   [而不是Partner.Co的雇員、代理人、合夥人、法律代表或特許經營人]。本人無權也不會以 Partner.Co的名義承擔任何債務、費用或義務,或開設任何支票帳戶。本人明白,本人將控制本人經營的Partner.Co業務的方式和方法,但本人必須遵守這些條款和細則、Partner.Co政策和程序 (《政策手冊》) 以及可能不時分發的任何其他Partner.Co政策和程序。最新的政策和  程序可以登入 www.partner.co查閱。

 

本人同意本人將全權負責支付本人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旅行、食物、住宿、秘書、辦公室、長途電話和其他費用。本人明白,在聯邦或州稅務方面,本人不會被視為Partner.Co的雇員。Partner.Co不負責預扣,也不會從本人的獎金和佣金 (如有) 中預扣或扣除任何形式的稅款,除非這種預扣是法律要求。 本人同意遵守 Partner.Co、所有相關稅收管轄區之間的所有銷售稅徵收協定以及所有相關規則和程序。

 

4.Partner.Co政策。本人已仔細閱讀並同意遵守《政策手冊》和《獎勵計劃》,這兩份檔通過本協議被納入並成為本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本人明白,本人必須有良好的信譽,並在沒有違反本協定的任何條款的情況下才有資格從Partner.Co獲得任何獎金或佣金。本人明白,本條款與細則、獎勵計劃或 Partner.Co 不定期發布的其他政策和程序可由 Partner.Co 自行決定進行修改,並且本人同意任何此類修改將適用於本人。修訂通知應在Partner.Co的官方資料和公司的官方網站上公布。本人繼續在Partner.Co經營業務或接受獎金或佣金,即表示本人接受任何及所有修訂。本人明白,《政策手冊》可由Partner.Co全權決定進行修訂。本人可以保留原來的《政策手冊》或接受《政策手冊》中列出的最新政策手冊。

 

5.期限和終止。本協議的期限,以及隨後的每次續約,都以一年為計。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每年結束時選擇不續簽協議。Partner.Co可因本人違反本協議的條款或《政策手冊》中概述的政策和程式 (包括對《政策手冊》的任何修訂)而終止本人的帳戶。Partner.Co可自行決定以任何理由終止本人的帳戶,並事先發出書面通知。如果本人的協議沒有續期,或者由於 任何原因被取消或終止,本人明白本人將永久地失去作為品牌合夥人的所有權利,本人將沒有資格從本人前下線銷售組織的活動中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報酬。在取消、終止或    不續約的情況下,本人同意放棄本人對前下線組織的所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權,以及通過前下線組織的銷售和其他活動獲得的任何報酬。

 

本人理解,如果本人在協議結束前積極參加自動訂貨計劃,Partner.Co將自動將本人的協議續期一年 (除非Partner.Co選擇行使其不續期的權利或本人違反協議)。

 

6.轉讓。本人未經Partner.Co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或委託本人的職責。Partner.Co可以在任何時候自由轉讓本協議。任何未經 Partner.Co 明確書面 同意的試圖轉讓或委派這份協議的行為,將使 Partner.Co 有權選擇終止這份協議,並可能導致終止本人的業務。

 

7.違反協議的行為。本人明白,如果本人沒有遵守本協議的條款,Partner.Co可以酌情對本人採取《政策手冊》中規定的紀律處分。如果本人在終止協議時違反了本協議,本人將無權再獲得任何獎金或佣金,無論這種獎金或佣金的銷售是否已經完成。如果本人在付款到期時沒有支付產品或服務的費用,或因任何原因欠下Partner.Co的款項,本人授權Partner.Co從本人的獎金或佣金支票中扣除適當的金額,或從本人在Partner.Co提交的信用卡中扣   除款項。

 

8.責任的限制和賠償。Partner.Co及其董事、高級職員、股東、雇員、受讓人和代理人 (統稱為 “關聯方”),將不對特殊的、間接的、附帶的、後果性的或懲戒性的損害負責。 如果發現Partner.Co違反了本協議,本人可以要求的賠償金額將限於本人個人從公司購買但尚未售出的存貨金額。本人放棄並同意賠償Partner.Co及其關聯方因本人在推廣或經營Partner.Co業務以及任何與之相關的活動 (例如,但不限於展示Partner.Co產品或獎勵計劃、使用車輛、租賃會議或培訓設施等) 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9.完整協議。本協議和《政策手冊》,以其目前的形式和由Partner.Co酌情修訂,共同構成了 Partner.Co和本人之間的完整協議。任何未在本協議或《政策手冊》中明確規定的承諾、陳述、提議或其他通信都沒有任何效力或作用。如果本協議與《政策手冊》(無論是目前的形式或隨後的修改) 之間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則以《政策手冊》為準。

 

10.豁免和可分割性。Partner.Co對本協議的任何違約行為的豁免必須以書面形式,並由 Partner.Co的授權人員簽署。Partner.Co對本人違反本協議的任何豁免不得視為對任何隨後的違約行為的豁免。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款應僅在使其可執行的必要範圍內進行修改,而協定的其餘部分仍將具有完全的效力和作用。

 

11.存續。本協議的第8、9、10、12、13和16條,以及《政策手冊》中更全面規定的反對競爭和招攬的契約和保護Partner.Co商業秘密、保密資訊和其他專有材料的契約,在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12.衝突的解決。所有與仲裁有關的問題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仲裁條例》(第 609 章) 的管轄。與仲裁無關的問題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解釋,不考慮法律衝突原則。與本協定有關的所有爭議和索賠均應在香港或 Partner.Co 指定的其他地點通過具有約束力  的仲裁解決。申請人放棄陪審團和/ 或法庭審判的所有權利。仲裁程式和取證將受《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約束或雙方同意的其他規則管轄,並適用香港的證據法。如果品牌合夥人向 Partner.Co 提起索賠或反訴,則應以個人名義提出,而不是與任何其他品牌經理一起或作為集體訴訟的一部分。仲裁員的裁決將是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有必要,可由對被請求執行方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執行。本仲裁協定在協定終止或到期後繼續有效。儘管有本 仲裁條款的規定,但本條款的任何內容均不妨礙 Partner.Co 向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並   獲得扣押令、臨時限制令、初步禁令、永久禁令或其他救濟,以便在提出任何仲裁或其他訴訟 之前、期間或之後,或在作出與任何仲裁或其他訴訟有關的決定或裁決之前,維護和保護 Partner.Co 的利益。

 

13.管轄法律。雙方同意,為尋求公平救濟和/ 或執行仲裁員的裁決或任何其他不需要仲裁的事項,在離當地辦事處最近的所有聯邦法院接受專屬管轄權和地點。如果申請人所居住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禁止為仲裁和訴訟目的提供雙方同意的管轄權和地點,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應管轄與管轄權和地點有關的問題。

 

14.姓名和形象的使用。本人授權Partner.Co在廣告或宣傳材料中使用本人的姓名、照片、個人故事和/或肖像,並放棄對此類使用的所有報酬要求。

 

15.副本。本協議的掃描件、電子郵件副本應被視為原件。通過傳真或電郵提交給Partner.Co的副本必須包括檔的正面和背面,方為有效。

 

16.資料保護。本人同意Partner.Co處理本申請/ 協議中的個人資料,並將這些個人資料,連同該品牌合夥人帳戶的未來銷售活動的資料,轉移到Partner.Co的任何全球子公司和附屬公司,以及在同一銷售組織或分銷鏈中的其他品牌合夥人,其唯一目的是管理Partner.Co國際產品  的銷售和分銷,並向其品牌合夥人提供其銷售組織的銷售活動報告。本人明白這種資料的轉移可能會被轉移到沒有相當於本人所在國家隱私法律保護水平相等的國家。本人明白,如果本人收到含有其他品牌合夥人的個人資料的銷售報告,本人同意除了在管理和發展我的銷售組織方面使用這些資料外,本人不會使用這些資料,並且在本協議終止後,本人將立即從本人的檔中刪除所有這些個人資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雙方同意,這項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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